为了满足我市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需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河政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全市11个县(市、区)和38个市直事业单位共计划公开招聘1666人。为了确保这次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简章。
一、公开招聘基本条件
公开招聘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条件;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
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及其他资格条件的社会青年、在职人员和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应聘。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只能报考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生源地的县(市、区)招聘职位。
(三)招聘对象为“代课教师”、“村官”的职位只限于本县(市、区)的“代课教师”、“村官”报考。
(四)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6月30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村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代课教师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报考乡镇卫生院职位的,按桂人社发〔2011〕136号文件精神,实行新的用人机制,即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统一纳入岗位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管理。
(六)招聘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职位要求执行。
报考人员与招聘单位的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从事会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现役军人;新录用两年内(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市新聘用两年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处理期限内的人员;依法被辞退公职未满五年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